答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通常是周日)。您合同约定的“上班28天”,意味着在一个月中几乎没有完整的周末休息,这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及标准工时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月休一天”或“上班28天”的约定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既然条款无效,那么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就应当依法计算加班费。
仲裁员仅仅因为合同有约定就拒绝您的加班费,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合同约定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您需要主张,该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并据此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即法定休息日工作的2倍工资),请抓紧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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